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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如何确定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类型

作者:万汇会计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22-04-26

 

非无保留意见类型:

非无保留意见的类型有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保留意见:说明审计师认为财务报表整体是公允的,但是在存在影响重大的错报。

 

否定意见:说明审计师认为财务报表整体是不公允的或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无法表示意见:说明审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了限制,且其可能产生的影响是重大而广泛的,审计师不能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类型时,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1.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的性质,是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是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2.注册会计师就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

或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广泛性作出的判断。

 

上述两个因素对非无保留意见类型的影响列示如下:

 

对非无保留意见类型的影响列示.png

 

首先,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或可能产生的影响一定是重大的。

 
 

在这个前提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还是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取决于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即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的影响或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

 

☞如果不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如果具有广泛性,则应当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针对上述应当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还是无法表示意见,取决于注册会计师是否已对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就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得出结论:

 

☛如果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其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一种特殊情形,即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存在多个不确定事项。

 

尽管注册会计师对每个单独的不确定事项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由于不确定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影响,以及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累积影响,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财务报表整体形成审计意见。

 

同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第 33 段指出,当存在多项对财务报表整体具有重要影响的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时,在极少数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是适当的,而非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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